創作,無非是在表現。
  發表,無非是在傳達。
 
  從上個月十五日截稿以來,我又開始在忙著審閱所有來稿,然後要確定編入《台灣詩學‧吹鼓吹詩論壇二號》的,是哪些稿件,這是一項繁複的工作,連日不斷的看稿、排稿入版,至今日,大致已定案。
 
  本期詩稿特別豐富,在閱詩稿時,想到了一個問題,那就是「表現」與「傳達」,本期所要刊出的精彩詩作,在這兩方面都必然要兼備。
 
  我個人認為詩人創作,講究表現,藝術層次才會升高。但作品的發表,講究傳達,讓讀者得到意義或訊息或啟迪(包含歧義的可能)。
 
  表現與傳逹,只是前後的過程,本來是一體的,但有些詩人卻將之割裂,只取「表現」,而完全忽視「傳達」,甚至排斥「傳達」,他們以為詩只在自我表現中就算完成了,而無視於他人的閱讀。如果無視於他人的閱讀,那又何必發表呢?
 
  發表的目的,就是傳達詩文本的意義。有些詩人的作品根本傳達不出什麼意義,讓讀者理不出頭緒來,這樣的詩作好像雙手藏在大衣裡比手勢,或好像戴著口罩說話,讓讀者看不出也聽不出詩作想表現的是什麼。詩人還說「我只為表現,毋須傳達」,詩就是這樣的「表現」而已,真是自欺欺人!
 
  一個真正的表現,是還要能傳達出作品的意義給讀者,林懷民的雲門舞集如此,李安的電影如此,朱銘的雕塑如此,李喬的小說如此。假如作品傳達不出來什麼意義來,那樣的作品基本上是失敗的。
 
  同樣的,編一本刊物,就是在協助作者,讓作品能完成傳達的儀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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